香港的薪俸税制度是其税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简明、公平的特点。该制度的征税原则基于「地域来源」,即仅对在香港地区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我们将为大家讲解薪俸税的细节,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征税范围

在香港,薪俸税是根据地域来源进行征收的。任何在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都需要缴纳薪俸税。薪俸税是针对个人从香港的有收益职位或受雇工作中获得的已税入息而征收的。应税入息包括人工、工资、董事酬金等,均需缴纳薪俸税。

要确定入息收益系否来源于香港,首先需要判断相关入息系否来自「香港受雇工作」。这是确定入息来源的关键因素,也是税务合规的基础。

 

香港以外受雇的工作

如果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受雇,则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酬金需要缴纳薪俸税。

 

六十天的规定(60-Day Rule)

 对于在访港期间提供服务的人士,如他们就课税年度内在港的时间合计不超过60天,他们被视为在海外提供服务,无需缴纳香港薪俸税。然而,税务局在判断收入是否视为海外收入时,也会考虑该人士在香港是否有任何形式的永久居所,以确保他们只是纯粹的「访客」身份。

关于60天规定的应用,任何到访香港的天数都会被考虑在内,而不仅仅是执行职务的天数。也就是,如果某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内访港80天,其中执行职务的天数只有20天,他们也不会获得免缴薪俸税的豁免。

 

香港受雇的工作

一般而言,如果纳税人是在香港受雇,无论他是在什么地方提供服务和工作,所得的薪酬都需要纳薪俸税。但假如纳税人的服务全是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即使他是香港受雇,所得的薪酬可申请豁免。

一般来说,六十天的规定(60-Day Rule) 并不适用于在香港受雇的工作,因即使纳税人在港逗留时间可能小于60天,但税务局亦可能因为纳税人在港亦有常驻地点等考虑因素而需缴纳薪俸税。

 

职位持有人

在香港的薪俸税制度中,从职位或受雇工作中获得的入息在确定入息来源方面存在差异。董事是常见的职位之一。过去的法庭案例显示,董事职位通常设在公司执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权的地方,而董事职务也被普遍视为在该处执行。

在香港,考虑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点时,一般包括考虑公司经营业务的所有情况,包括以下几点:

  •  董事开会和居住的地点
  • 公司经营目标
  • 成立地点
  • 实际贸易和业务的地点
  • 保存公司账目和公司行政地点
  • 主要资产所在地

 

避免双重征税

如果你经常前往不同国家或地区工作,可能会面临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同时对其居民所赚攞的全球收入征收税款的情况,从而导致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香港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并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所以除了《税务条例》第16(1) 条的一般扣税条款外,就同一笔收入在外地缴纳的税款在若干情况下一般都可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