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律框架下,有限公司的清盘可以分为自愿性清盘和强制性清盘两大类型。这两种清盘方式各有特点,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本文将对这两种清盘方式进行简要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差异和程序。
一、自愿性清盘
自愿性清盘是指有限公司自行提出清算程序,通常是由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结果。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其他问题时,股东们可能会选择进行自愿性清盘,以实现公司的解散和财产的清算。
自愿性清盘的程序如下:
- 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们在公司股东会议上通过清算决议,确定进行自愿性清盘。该决议需要特别决议通过,并且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的规定。
- 委任清算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公司需要委任一名清算人,负责进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可以是公司内部人员或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或律师等。
- 登记注销:清算完毕后,公司需要向注册处递交注销登记手续,以正式结束公司的法人地位。
- 申请清算令: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违反法律条款时,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令。清算令是一项法院命令,旨在对公司进行强制性清盘。
- 委任清算人:在法院颁布清算令后,公司需要委任一名清算人,负责进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可以是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
- 清算分配:清算人将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并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则可能存在部分债权人得不到足额偿还的情况。
- 注销登记:清算完毕后,公司需要向注册处递交注销登记手续,以正式结束公司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