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交税除了会被罚款外,甚至会被阻止离境
根据《税务条例》( 第112 章) 第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尚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第XII 部的规定,采取法定追税行动以追收欠款,具体追税行动如下。
- 对逾期未缴纳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5 ﹪附加费)再加征10 ﹪的附加费。
- 向第三者方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 若该第三者属雇主身分的话,雇主在扣除雇员工资时,须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3) 条规定,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情况外,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
-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 准时交税免罚附加费和追税行动。
- 即使已提出反对或上诉,你仍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示于交税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税务局同意可缓缴该笔税款或其部分。
- 如你打算离开香港超过一个月,应在离开香港前办妥清税手续,包括清缴所有应缴税款。
- 如你有真正的财政困难,应在到期缴税日之前申请分期缴税。税务局会就实际、合理而有银行月结单、支出等证明文件的还款建议作出考虑。请注意,纳税人必须就于缴税日期后还未清缴的所有税款课缴附加费。
- 如你更改地址,请于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你的新地址。因为这样可以让你能及早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所有报税表和评税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