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纳税人有财政困难时,是可以分期缴付税款的,那分期交税有哪些条件该怎样申请呢?我们将在本篇文章中详细介绍。
分期交税申请的课税年度
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分期缴税。
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税单附加费的纾困措施适用于:
- 2019 年12 月至2023 年5 月期间发出的2018/19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 2020年8 月至2023 年5 月期间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 2021年5 月至2023 年5 月期间发出的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 2022年4 月至2023 年5 月期间发出的2021/22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申请分期交税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缴税需要在税单交税到期日之前申请,否则税务局会按迟交税时间加收附加费。
《税务条例》规定在缴税到期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可被加征不多于5% 的附加费;而在缴税到期日6 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5%的附加费,则会被加征不多于10% 的附加费。
凡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19 年12 月至2020 年12月期间发出的2018/19 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则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到期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纳税人已在缴税到期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到期日起计。
假若纳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缴税安排准时缴交分期款项,有关安排会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缴的税款会被加征不多于5% 的附加费。如在加征5% 附加费的6 个月后仍有未缴交的税款及5% 附加费,则会被加征不多于10% 的附加费。
以上支援措施不适用于须离港前清缴税款的人士、缴纳物业税的纳税人,以及2023年5月后发出的税单。
如何申请
- 填写申请表格:
- 个人或独资经营业务者:下载IR1360表格
- 合伙业务:下载 IR1360A 表格
- 法团:下载 IR1360B 表格
- 亲身到追讨欠税组办理
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4楼
- 以书面申请
无论以任何形式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佐证资料及文件:
- 以书面方式申请: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具体的分期缴税建议
- 过去3 个月的银行月结单/存折副本
- 过去3 个月的收入及支出详情
- 债务还款资料
- 经营业务的人士需提交最近3 个月的管理帐目(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 现金流转状况及预测表
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提供日间联络电话号码,以便税务局职员在需要时与申请人联络。
税务局提供的设施
税务局提供以下设施协助纳税人申请分期缴税:
- 电话查询热线187 8033
- 提交申请传真号码2519 6757 (个别人士/独资业务经营者) 及2845 8850 (合伙业务/法圑);
- 专用邮箱( 香港九龙协调道邮政局邮箱28497 号) 接收邮递申请。
税务局承诺在收到申请后的21 个工作天内回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