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税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税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税款,須按評税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税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税款。

如在評税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税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税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税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税,税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税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税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以追收欠款,具體追稅行動如下。

          對逾期未繳納的稅款徵收附加費

  •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繳,税務局會加徵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 ﹪附加費,第二期税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
  • 税務局就在繳税日期起計 6 個月後仍未清繳的税(包括 5 ﹪附加費)再加徵 10 ﹪的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 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僱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 任何人接獲追收税款通知書,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税款的納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税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税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税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 若該第三者屬僱主身分的話,僱主在扣除僱員工資時,須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3) 條規定,即僱主在該個工資期中總共可扣除的工資總額(包括其他各項扣除),除於某些指定情況外,不得超過僱員在該期間所得工資的一半。 

    在區域法院通過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 税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税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税。拖欠税款的納税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税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 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税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税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税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税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 若納税人沒有繳付税款而意圖離開香港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税人離開香港。

 

以上就是遲交稅有機會面臨的後果,為了避免出現以上情況大家務必準時繳付稅款。

 

作為納稅人應該:

  • 準時交税免罰附加費和追税行動。
  • 即使已提出反對或上訴,你仍須按照評税通知書上的指示於交税日期或之前繳付税款,除非税務局同意可緩繳該筆税款或其部分。
  • 如你打算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應在離開香港前辦妥清税手續,包括清繳所有應繳税款。
  • 如你有真正的財政困難,應在到期繳税日之前申請分期繳税。税務局會就實際、合理而有銀行月結單、支出等證明文件的還款建議作出考慮。請注意,納税人必須就於繳税日期後還未清繳的所有税款課繳附加費。
  • 如你更改地址,請於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你的新地址。因為這樣可以讓你能及早收到税務局發出的所有報税表和評税通知書。

 

資料來源: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recovertax.htm

撰寫日期: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