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許可(ODI)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在2017年年底發佈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企業境外投資備案(ODI備案)是指中國企業或團體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台)進行企業投資活動時,需要遵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程序。
這些投資活動包括新設立企業、併購、參股外國企業等。在進行這些投資活動時,需要完成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行為核准、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銀行的外匯登記等三個主要程序。如果涉及國有資產的企業,還需要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的批復。
根據投資金額、行業類別、投資國家等因素,ODI備案制度分為備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情況下,對於非重大投資額或非敏感行業的投資,可以選擇備案制。而對於涉及敏感行業、敏感地區或超過一定投資額的投資,則需要通過發改委和商務部的核准程序。
ODI備案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以確保投資活動的合規性和可持續性。這些程序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調整,並且可能會受到政策和法規的變化影響。
ODI核准或備案申報分類
ODI核准或備案所需資料
發改部門
- 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 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影本
- 投資主體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資金來源證明(大於投資額)
- 投資主體與外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檔
- 最高權力機構投資決策檔
- 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架構圖
- 專案真實性承諾書
商務部門
- 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 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影本
- 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併購的相關章程 (合同、協議)
- 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或出資決議
- 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包括: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 併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併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 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外匯管理部門
- 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 企業境外直接投資證書(商務部門)
- 發改委備案通知(發改委備案)
- 投資主體營業執照
- 投資協定,境外新設公司提供:境外公司註冊證明書
- 境內企業投資資金來源(交易流水)、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 其他對外投資的說明材料(投資方(境內企業)情況、被投資方(境外企業)情況、資金使用計畫等情況說明 )具體根據登記銀行要求提供
ODI辦理服務
- 前期報告文件準備: 前期情況說明、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環境分析、資金來源分析、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等
- 發改部門文件提交:向發改部門申請專案,報送專案資訊,各項所需法律檔,待發改部門備案發放備案通知書
- 商務部門文件提交:商務部門核准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直接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內境外展開投資
- 銀行外匯諮詢建議: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外管部門申核後,向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ODI備案理想的申請條件
- 境內公司成立1年以上
- 淨資產回報高於5%
- 資產負債率低於70%
- 審計報告非虧損
- 境內主體行業與境外公司行業不能是房地產、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金融類、賭博業、色情業、國家的核心技術和產品等。
- 股東背景、資金來源真實並合法
ODI許可變更及許可後續事宜
許可變更
已核准、備案的專案,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專案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 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 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 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 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准、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 需要對專案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許可後續事宜
- 境外企業(機構)報到登記
- 需向中國駐當地領使館經商處報到登記,取得登記回執
- 外匯管理局年報
- 第2年起,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上一年度ODI存量權益登記
- 商務部月報、年報
- 月報:當月有投資資金匯出的,次月10日前完成月報,如無投資金匯出的,則無需月報
- 年報:次第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申報上一年度年報
ODI專案備案注意事項
2017年8月18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明確對境外投資方向提出指導意見,將境外直接投資專案分成三類情況包括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通過鼓勵發展及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禁止類
- 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
- 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
- 賭博業、色情業等
-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明令禁止的
- 危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限制類
- 房地產業
- 酒店業
- 影城
- 娛樂業
- 體育俱樂部
鼓勵類
- 基礎設施業
- 產能和裝備業
- 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
- 能源資源
- 農業
- 一帶一路投資
注意: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定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也是屬於限制類型。
此外,如發現ODI 未備案會有所影響,例如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處以警告、提供融資、擔保的依法依規處罰、外匯進出受限。
由商務部頒發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備案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公司自領取本證書之日2年內未從事境外直接投資,證書自動失效。若2年內在銀行進行過外匯業務登記或有過任何金額的實際出匯,證書則不再受有效期限制。而由發改委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專案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同為2年,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發改委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由於《境外直接投資專案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為2年,因此企業需要考慮兩年投資運營輸出的資金量,將其確立為此次備案的投資金額更為適合。
若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的,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後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後,共同向主申報人註冊地的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的,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