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許可(ODI)備案

企業境外投資許可(ODI)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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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在2017年年底發佈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企業境外投資備案(ODI備案)是指中國企業或團體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台)進行企業投資活動時,需要遵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程序。
 
這些投資活動包括新設立企業、併購、參股外國企業等。在進行這些投資活動時,需要完成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行為核准、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銀行的外匯登記等三個主要程序。如果涉及國有資產的企業,還需要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的批復。
 
根據投資金額、行業類別、投資國家等因素,ODI備案制度分為備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情況下,對於非重大投資額或非敏感行業的投資,可以選擇備案制。而對於涉及敏感行業、敏感地區或超過一定投資額的投資,則需要通過發改委和商務部的核准程序。
 
ODI備案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以確保投資活動的合規性和可持續性。這些程序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調整,並且可能會受到政策和法規的變化影響。

ODI核准或備案申報分類

ODI核准或備案所需資料

發改部門

商務部門

外匯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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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辦理服務

ODI備案理想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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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許可變更及許可後續事宜

許可變更

已核准、備案的專案,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專案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許可後續事宜

ODI專案備案注意事項

2017年8月18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明確對境外投資方向提出指導意見,將境外直接投資專案分成三類情況包括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通過鼓勵發展及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禁止類

限制類

鼓勵類

注意: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定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也是屬於限制類型。
此外,如發現ODI 未備案會有所影響,例如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處以警告、提供融資、擔保的依法依規處罰、外匯進出受限。
 
由商務部頒發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備案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公司自領取本證書之日2年內未從事境外直接投資,證書自動失效。若2年內在銀行進行過外匯業務登記或有過任何金額的實際出匯,證書則不再受有效期限制。而由發改委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專案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同為2年,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發改委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由於《境外直接投資專案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為2年,因此企業需要考慮兩年投資運營輸出的資金量,將其確立為此次備案的投資金額更為適合。
 
若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的,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後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後,共同向主申報人註冊地的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的,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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