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盤及註銷
香港公司清盤是指一家公司在無法履行債務、經營困難或者破產時,根據香港法律程序進行結束的過程。清盤程序由專業的清盤人負責,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和處理公司資產,以償還債務。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將與債權人進行談判,制定還款計劃,並盡力實現資產的最大價值,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公司註銷需要遵循相應法律程序和規定,包括提交公司註銷申請、履行相關報告和文件要求,並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和批准。一旦註銷成功,香港公司註冊處將刪除公司記錄,並不再享有法律實體地位。此外,公司還需要處理相關稅務、債務和資產清算等事項,以確保合法權益保護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清盤和註銷服務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和財務專家協助,以確保程序合法和公平性。
香港公司清盤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自願清盤是指一家公司在面臨財務困難或經營困境時,主動向債權人提出清盤申請,以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在自願清盤中,公司通常會委任一位獨立的清盤人,負責管理和處理公司的資產,以償還債務。清盤人將與債權人進行談判,制定還款計劃,並盡力實現資產的最大價值,以償還債務。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由法庭強制清盤是指當一家公司無法履行債務,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時,法院可以根據相應法律程序,裁定對該公司進行強制清盤。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將指定一位清盤人,負責管理和處理公司的資產,以償還債務。清盤人將根據法院的指示,進行資產的處理和分配,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無論是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還是由法庭強制清盤,清盤過程都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規定,以確保公平公正和各方利益的保護。
香港公司註銷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全體股東同意
- 該公司已沒有任何運作或經營業務,或由申請註銷日期起計算,該公司已停止運作超過3個月
- 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該公司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此外,倘若有任何人對該項撤銷有限公司內容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註銷生效後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註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註冊處將已撒銷的有限公司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