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納稅人有財政困難時,是可以分期繳付稅款的,那分期交稅有哪些條件該怎樣申請呢?我們將在本篇文章中詳細介紹。
分期交稅申請的課稅年度
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税款的納税人,可申請分期繳税。
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税單附加費的紓困措施適用於:
- 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
- 2020年 8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2019/20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
- 2021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2020/21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
- 2022年 4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2021/22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
申請分期交稅的期限
需要註意的是分期繳稅需要在稅單交稅到期日之前申請,否則稅務局會按遲交稅時間加收附加費。
《税務條例》規定在繳税到期日仍未清繳的税款可被加徵不多於 5% 的附加費;而在繳税到期日 6 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税款和 5% 的附加費,則會被加徵不多於 10% 的附加費。
凡因財政困難獲批准分期繳付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12月期間發出的 2018/19 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的納税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則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的繳税到期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納税人已在繳税到期日依期繳付税單的第一期税款,但獲批准分期繳付税單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税單的第二期税款的繳税到期日起計。
假若納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繳税安排準時繳交分期款項,有關安排會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繳的税款會被加徵不多於 5% 的附加費。如在加徵 5% 附加費的 6 個月後仍有未繳交的税款及 5% 附加費,則會被加徵不多於 10% 的附加費。
以上支援措施不適用於須離港前清繳税款的人士、繳納物業税的納税人,以及2023年5月後發出的税單。
如何申請
- 填寫申請表格:
- 個人或獨資經營業務者:下載IR1360表格
- 合夥業務:下載 IR1360A 表格
- 法團:下載 IR1360B 表格
- 親身到追討欠税組辦理
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4樓
- 以書面申請
無論以任何形式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以下佐證資料及文件:
- 以書面方式申請:
需要提交的文件:
- 具體的分期繳税建議
- 過去 3 個月的銀行月結單/存摺副本
- 過去 3 個月的收入及支出詳情
- 債務還款資料
- 經營業務的人士需提交最近 3 個月的管理帳目(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
申請人需在申請書中提供日間聯絡電話號碼,以便稅務局職員在需要時與申請人聯絡。
税務局提供的設施
税務局提供以下設施協助納税人申請分期繳税:
- 電話查詢熱線 187 8033
- 提交申請傳真號碼 2519 6757 (個別人士/獨資業務經營者) 及2845 8850 (合夥業務/法圑);
- 專用郵箱 ( 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 28497 號 ) 接收郵遞申請。
税務局承諾在收到申請後的 21 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