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薪俸稅制度是其稅收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簡明、公平的特點。該制度的征稅原則基於「地域來源」,即僅對在香港地區產生的收入進行征稅。我們將為大家講解薪俸稅的細節,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香港薪俸稅。

 

香港薪俸稅徵稅範圍

在香港,薪俸稅是根據地域來源進行征收的。任何在香港產生或來源於香港的收入,都需要繳納薪俸稅。薪俸稅是針對個人從香港的有收益職位或受雇工作中獲得的已稅入息而征收的。應稅入息包括人工、工資、董事酬金等,均需繳納薪俸稅。

要確定入息收益系否來源於香港,首先需要判斷相關入息系否来自「香港受雇工作」。这是確定入息來源的關鍵因素,也是稅務合規的基礎。

 

香港以外受僱的工作

如果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受僱,則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酬金需要繳納薪俸稅。

 

六十天的規定 (60-Day Rule)

 對於在訪港期間提供服務的人士,如他们就課稅年度內在港的時間合計不超過60天,他们被視為在海外提供服務,無需繳納香港薪俸稅。然而,稅務局在判斷收入是否視為海外收入時,也會考慮該人士在香港是否有任何形式的永久居所,以確保他们只是純粹的「訪客」身份。

關於60天規定的應用,任何到訪香港的天數都會被考慮在內,而不僅僅是執行職務的天數。也就是,如果某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訪港80天,其中執行職務的天數只有20天,他们也不會獲得免繳薪俸稅的豁免。

 

香港受僱的工作

一般而言,如果納稅人是在香港受僱,無論他是在什麼地方提供服務和工作,所得的薪酬都需要納薪俸稅。但假如納稅人的服務全是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即使他是香港受僱,所得的薪酬可申請豁免。

一般來說,六十天的規定 (60-Day Rule) 並不適用於在香港受僱的工作,因即使納稅人在港逗留時間可能小於60天,但稅務局亦可能因為納稅人在港亦有常駐地點等考慮因素而需繳納薪俸稅。

 

職位持有人

在香港的薪俸稅制度中,從職位或受雇工作中獲得的入息在確定入息來源方面存在差異。董事是常見的職位之一。過去的法庭案例顯示,董事職位通常設在公司執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權的地方,而董事職務也被普遍視為在該處執行。

在香港,考慮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點時,一般包括考慮公司經營業務的所有情況,包括以下幾點:

  •  董事開會和居住的地點
  • 公司經營目標
  • 成立地點
  • 實際貿易和業務的地點
  • 保存公司賬目和公司行政地點
  • 主要資產所在地

 

避免雙重徵稅

如果你經常前往不同國家或地區工作,可能會面臨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同時對其居民所賺攞的全球收入征收稅款的情況,從而導致雙重征稅。為了避免雙重征稅,香港已經與多個國家簽訂了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並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

所以除了《稅務條例》第16(1) 條的一般扣稅條款外,就同一筆收入在外地繳納的稅款在若干情況下一般都可獲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