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律框架下,有限公司的清盤可以分为自願性清盤和強制性清盤兩大類型。這兩種清盤方式各有特點,適用的條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本文將對這兩種清盤方式進行簡要介紹,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其差異和程序。 

一、自願性清盤 

自願性清盤是指有限公司自行提出清算程序,通常是由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結果。當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或其他問題時,股東們可能會選擇進行自願性清盤,以實現公司的解散和財產的清算。 

自願性清盤的程序如下: 

  1. 股東會議決議:股東們在公司股東會議上通過清算決議,確定進行自願性清盤。該決議需要特別決議通過,並且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或相關法律的规定。 
  1. 委任清算人: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司需要委任一名清算人,負責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可以是公司內部人員或外部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或律師等。 
  1. 登記註銷:清算完畢後,公司需要向註冊處遞交註銷登記手續,以正式結束公司的法人地位。 

二、強制性清盤 

強制性清盤是指由於公司出現債務違約或其他法定原因,由債權人或其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的清算程序。強制性清盤通常是由於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或違反法律條款所致。 

強制性清盤的程序如下: 

  1. 申請清算令:當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或違反法律條款時,債權人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令。清算令是一項法院命令,旨在对公司進行強制性清盤。 
  1. 委任清算人:在法院頒布清算令後,公司需要委任一名清算人,負責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可以是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 
  1. 清算分配:清算人將对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和處理,並按照債權人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則可能存在部分債權人得不到足額償還的情況。 
  1. 註銷登記:清算完畢後,公司需要向註冊處遞交註銷登記手續,以正式結束公司的法人地位。 

總之,自願性清盤和強制性清盤是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的兩大類型。自願性清盤由公司自行決策,而強制性清盤則由法院命令實施。了解這兩種清盤方式的差異和程序,有助於公司在面臨困境時做出正確的決策,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